“伪劣产品”的认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在王某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中,凭借对“伪劣产品”实质认定标准的深刻理解,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轨道拉回行政违法领域。
案情回顾:王某系北京市某电子烟销售门店经营者。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王某从上游渠道购进水果味电子烟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子烟弹2000余盒,货值金额23万余元。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电子烟存在烟碱浓度标注不规范、健康警示语缺失等问题,被认定为“伪劣产品”。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精细化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鉴定意见仅指出产品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并未对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
赵飞全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伪劣产品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判断说”——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对于仅有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等行为,应当排除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外。
赵律师还进一步论证,“伪劣电子烟”应当指的是烟碱、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成分、含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而非包装标注不规范的产品。根据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只因标志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全可以依据行政法进行调整,无需刑法介入。
2025年3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涉案产品虽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启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行政检验结论,必须严格审查产品是否在核心质量指标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实质性降低了产品的使用性能。包装标注不规范、警示语缺失等问题,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