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化名),男,1985年出生,大专文化,务工人员。2024年间,杨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害人意外死亡。2024年,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提起上诉。杨某家属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杨某,全面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辩护要点在于罪名定性——杨某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存在定性错误,杨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第一,杨某不具有伤害故意。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杨某与被害人之间仅因琐事发生推搡争执,杨某并未使用工具或实施有明显攻击性的暴力行为,被害人死亡系在意外情况下发生,超出了杨某的预见范围。第二,杨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对冲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故意伤害罪。第三,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在二审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杨某的自首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材料,从主观故意认定、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化的二审辩护。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不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将罪名从故意伤害(致死)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杨某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二审法院将杨某的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四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故意伤害罪二审通过罪名定性辩护实现大幅减刑的典型案例。故意伤害罪,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通过精准的罪名辩护,成功将“故意伤害(致死)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实现了刑期从五年六个月到二年四个月的大幅缩减。
罪名辩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有无。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够成功将罪名从故意伤害致死降档为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将发生跨越式的变化。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有无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次数等)、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有无言语威胁、有无事先预谋等)、案发起因(有无积怨、有无挑衅行为等)。本案中,杨某与被害人之间仅因琐事发生推搡争执,未使用工具或实施有明显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其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二审辩护中罪名改判的策略: 在二审辩护中,律师应当从主观故意证据审查入手,重点审查控方证明“伤害故意”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果断采取罪名辩护策略,争取改判为量刑更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实务中,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应当高度重视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善于区分“伤害故意”与“过失”,通过罪名精准定性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