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SM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83年出生,原系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至2022年,该公司以生态农场认养加固定回报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8亿余元,未兑付1.5亿余元,吴某作为总经理负责项目推广和投资人维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吴某不服,其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辩护。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该公司确有真实农场经营,但后期将大量资金投入关联房地产项目导致亏损,此种改变资金用途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确立了改变用途不等于非法占有的核心辩护主线,从三个维度展开。
维度一,资金去向的整体性审查证明大部分资金用于经营。辩护人委托审计机构对3.8亿元资金逐笔追踪,形成资金流向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约2.1亿元用于农场土地租赁、大棚建设、苗木采购和人工支出,约8000万元用于关联房地产项目且有真实土地和在建工程,约30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回报,实际控制人个人挥霍仅约600万元且与吴某无关。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事实。
维度二,吴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参与资金挪用决策。吴某分管市场推广,资金调拨由财务总监和实际控制人决定。其对房地产项目投资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有公司会议纪要佐证。其本人投入资金200余万元未收回,案发后未逃匿、未转移资产。
维度三,本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应准确定性。辩护人指出,该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具有真实经营、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未逃避返还资金,依法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两罪法定刑差距悬殊,定性直接决定刑期。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一审判决把把钱投错了地方等同于把钱骗进了自己口袋,这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误读。公司的农场今天还在,大棚里还种着苗木,2.1亿元资金变成了看得见的土地和资产。吴某反对过房地产投资,会议纪要白纸黑字。他本人也买了200余万元产品,至今血本无归。一个把身家性命都押进去的人,怎么会是诈骗犯。改变资金用途,违反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应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挥霍、逃匿、拒不返还,才是集资诈骗。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赵律师同时申请审计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资金流向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合议庭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吴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涉案资金主要用于真实生产经营,吴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依法改判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通过精准定性辩护实现二审改判的典型。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资金用途是最重要的客观印证。本案辩护的成功要素有三。其一,以专项审计报告对巨额资金逐笔追踪,用钱变成了什么回应钱被骗到哪里去了。其二,以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当事人对高风险投资持反对态度,切割其与资金挪用决策的关联。其三,以当事人自身投资未收回、未逃匿等反证事实,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对二审当事人而言,委托具有财务审计资源整合能力的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对海量流水进行逐笔梳理,是改变定性的关键。本案也提示,改变资金用途若未伴随挥霍、逃匿、拒不返还等情形,应严格限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评价范围内,避免重罪化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