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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黄某出口定牌加工案:假冒注册商标罪,专业的刑事辩护促成全部出口产品无罪认定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1月01日 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MLBE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系某市某镇鞋厂负责人。2024年,黄某接受境外公司委托,按外方提供的商标图样生产运动鞋一批,全部出口至境外,未在国内销售。2025年9月,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黄某立案,认定其未经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相同商标的鞋类产品,涉案货值120万元。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全部出口的定牌加工产品是否侵犯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定牌加工中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黄某是否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围绕“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展开辩护。辩护人调取境外委托合同、外方商标注册证明、出口报关单、信用证与外汇结算记录,证明产品全部销往境外、国内无销售;申请外方代表出具说明,证实商标在境外合法注册;委托专家辅助人就能否造成国内消费者混淆出具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一,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本案产品全部出口,国内消费者无从接触,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系依境外委托方要求附著于出口产品,属于物理性贴附,并非在国内市场进行商标性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明确,定牌加工产品全部出口、无国内销售的不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第三,黄某审查了外方商标注册文件与委托手续,主观上无假冒国内注册商标的故意,其合理信赖应受保护。


第四,涉案货值按出口报价计算,与国内市场价格无关联,不能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认定的基础。作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2026年2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定牌加工产品全部出口、未在国内销售,不具有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宣告黄某无罪。判决已生效。


四、案例评析

定牌加工(OEM)的无罪边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的经典命题。赵飞全律师总结:假冒注册商标罪,专业的刑事辩护在OEM案件中应抓住三个支点——产品流向(是否全部出口)、商标使用性质(是否商标性使用)、主观审查义务(是否尽到合理审查)。2026年司法实践延续“出口定牌加工不宜入罪”的政策导向,但前提是委托手续、境外注册证明、报关单据齐全。本案提醒加工企业:接单前必须审查境外委托方的商标权属与授权链条,留存书面材料;一旦涉诉,这些材料就是无罪辩护的第一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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