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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专业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某“农业合作社”集资案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5日 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MJ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省某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至2022年,陈某以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名义,以“土地流转入股、年终分红”为名,向周边村民及社会人员吸收资金1200余万元,后因经营亏损无法兑付,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陈某被取保候审。经查,合作社流转土地800余亩,建有蔬菜大棚、仓储库房,雇工数十人,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大棚建设、种苗采购、农机购置及人工支出,后因连续自然灾害与农产品价格下行导致亏损。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方法”两个要件展开辩护。赵律师走访合作社种植基地,调取土地租赁合同、农资采购凭证、农产品销售记录、雇工工资表,证明合作社真实经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同时梳理集资参与人名单,发现大部分系合作社社员及附近村民,部分资金以“股金”形式投入并参与分红,具有一定封闭性。赵律师还就审计报告中“重复计算”“本金利息混同”等问题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推动重新审计。

辩护词(节选):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起诉条件。其一,陈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合作社吸收资金后,绝大部分投入大棚建设、种苗采购和农机购置,有完整账目和实物对应;经营亏损系自然灾害与市场行情所致,属于正常经营风险,而非“明知无法偿还仍大量集资”。其二,陈某未实施诈骗方法。其宣传的“分红”以合作社实际经营为基础,虽存在口头承诺回报的不规范之处,但未虚构主体、伪造项目、隐瞒真相,与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有本质区别。其三,本案集资对象相对特定,主要为合作社社员及附近村民,社会危害性有限,且陈某已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未逃避责任。其四,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请求依法不起诉。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类案不起诉检索报告,说明同类真实经营型农业集资案件的处理惯例。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不起诉是审前辩护的重要成果。集资诈骗案件中,资金去向与经营真实性是击破“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关键。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以“真实经营+正常亏损+对象相对特定”构建辩护体系,促使检察机关认识到案件属于经营风险引发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2025年以来,检察机关对涉企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对真实经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行为审慎入罪。本案体现了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拦截不当追诉的价值,也提示农业合作社类集资案件应重点审查经营真实性与集资对象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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