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省某市一名5岁男童在小区游乐场玩耍后,家长发现其臀部有轻微红肿,经询问男童称“有个叔叔抱过我”。家长随即报案,指向当日同在游乐场的邻居张某(化名),男,42岁。侦查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对张某刑事拘留。
本案行为模式指控为“抱起儿童时触碰臀部”,案发现场有监控但角度未能覆盖事发区域,监控仅显示张某与男童有过短暂接触。男童陈述前后三次询问内容不完全一致,第一次称“叔叔抱我”,第二次称“叔叔摸我屁股”,第三次称“不记得了”。张某始终否认有猥亵故意,称系正常逗玩。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证据链的系统性拆解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坚持。
第一,被害人陈述稳定性的深度质疑。 辩护律师调取三次询问笔录,逐字比对发现:男童三次陈述在行为描述上存在实质性变化,且第二次陈述中“摸屁股”的表述出现在询问人员提示“叔叔有没有摸你哪里”之后,存在诱导性询问的重大嫌疑。辩护律师据此提出,被害人陈述不具备稳定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客观证据的“反向利用”。 监控虽未覆盖事发区域,但完整记录了张某与男童接触的时间跨度——仅约15秒。辩护律师结合男童臀部红肿的医学检查意见,指出15秒的抱起动作难以形成所描述的红肿程度,且医学意见未排除其他致伤原因(如男童自身抓挠、衣物摩擦等)。这一论证将“监控缺失”从不利因素转化为质疑指控合理性的切入点。
第三,专家辅助人的引入。 辩护律师申请有儿童心理与询问规范背景的专家出具意见,说明学龄前儿童在多次询问中易受暗示、记忆易被重构的特点,为质疑陈述可靠性提供专业支撑。
第四,程序性辩护的同步推进。 辩护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对男童的三次询问未遵循“一次询问”原则,且第二次询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法理剖析】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在客观证据缺失、仅有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从构成要件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性意味,且主观上具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本案中,张某“抱起儿童”的行为本身具有多种解释可能——逗玩、安抚、制止危险等,要认定其为猥亵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具有性意味。而“性意味”的判断不能仅凭儿童事后的一句表述,需结合接触部位、方式、持续时间、行为人的言语表情等综合认定。
本案的法理核心在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审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应当着重考察:陈述是否自然、是否符合其年龄认知水平、是否存在反复变化、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诱导暗示因素。本案男童三次陈述不一致,且关键表述出现在提示性提问之后,其证明力显著削弱。
同时,本案涉及“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在客观证据无法补强、被害人陈述可靠性存疑的情况下,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存疑不起诉并非“认定无罪”,而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但在法律效果上,当事人不再被追诉,其意义与无罪相当。
【裁判结果】
2026年4月,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张某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已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未被起诉。本案未进入审判程序,以撤案(不起诉)方式终结。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客观证据缺失型猥亵儿童案件无罪辩护的典型范例,其启示值得深入总结。
其一,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审查”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第一要务。 辩护律师应当逐字比对多次询问笔录,关注陈述内容的变化节点、变化是否与询问方式相关。本案中“提示性提问后出现关键表述”的发现,是质疑陈述可靠性的有力切口。
其二,客观证据的“反向利用”体现辩护智慧。 监控缺失通常被视为辩护难点,但本案辩护律师从监控记录的时间跨度入手,结合医学意见质疑指控的合理性,将不利因素转化为论证资源。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思路,需要辩护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的时间线梳理。
其三,专家辅助人的引入提升了辩护的专业含量。 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靠性的案件,单纯的法律论证往往难以撼动指控,引入儿童心理学、询问规范领域的专业意见,能够从证据形成机制层面削弱其证明力。
其四,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应当同步推进。 取证程序瑕疵虽不必然导致证据排除,但能够强化法官、检察官对证据可靠性的怀疑。作为北京猥亵儿童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建立“程序+实体”双轨辩护的思维框架。
本案也提示:存疑不起诉的争取需要耐心与韧性,两次退补期间辩护律师应持续提交法律意见、跟踪补侦进展,而非被动等待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