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市居民张某(化名)在交通违法处理现场与交警发生争执,交警呼叫增援后,张某在被两名辅警控制手臂过程中剧烈挣脱,致一名辅警手部擦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张某被刑事拘留。案发现场位于路口,有交通监控但距离较远,辅警随身记录仪在控制过程中掉落,关键挣脱动作无直接视频。张某始终辩解系"被反拧手臂疼痛下的本能挣脱",而非主动攻击。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认为,本案无罪辩护的突破口在于"暴力袭击"与"被动挣脱"的定性边界,辩护律师的证据整理方法值得借鉴。
首先,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路口交通监控的高清原始文件,经逐帧分析发现:张某在被控制前双手始终下垂、无挥拳动作,挣脱瞬间身体重心向后倾斜,符合"被外力牵拉下的失衡反应",而非向前发力的攻击姿态。这一身体力学特征成为区分"袭击"与"挣脱"的关键客观证据。
其次,辩护律师申请对辅警伤情成因进行重新审查,指出擦伤部位位于手背外侧,与"被挣脱时手部摩擦地面"的成因吻合,而非"被打击"所致。同时,辩护律师调取了张某手臂的伤情照片,显示其手臂内侧有明显按压淤痕,佐证了"被反拧手臂"的辩解。
再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撤案法律意见书》,系统梳理了"暴力袭击"的构成要件,主张:袭警罪的暴力应具有主动攻击性,被动挣脱、本能反应不属于"袭击";本案无直接视频证明主动攻击,伤情成因存在合理解释,证据链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辩护律师还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列明多地法院对"被动挣脱型"案件作无罪或撤案处理的判例。
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司法沟通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没有停留在"喊冤"层面,而是用逐帧视频分析、伤情成因比对、类案检索三份"硬材料"构建了完整的无罪论证体系,使办案机关有据可依地作出撤案决定。这种"用证据说话"的沟通策略,比单纯的情绪化申诉有效得多。
【法理剖析】
袭警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暴力袭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暴力袭击"应理解为主动对执法民警实施人身攻击,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被动挣脱、本能反应、防卫性肢体接触,若不具备主动攻击意图,不应认定为"暴力袭击"。
本案的法理争点在于:挣脱行为是否等同于袭击?从构成要件看,袭击要求行为人主动发起暴力,而挣脱是被动应对控制的行为,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均有本质区别。辩护律师紧扣"主动性"这一要件,用身体力学分析证明张某无前倾发力姿态,用伤情成因分析证明擦伤非打击所致,从而切断了"暴力袭击"的证明链条。这一论证路径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原则相呼应。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前主动撤销案件,张某无罪释放,未留下犯罪记录。撤案决定书载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袭击行为"。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袭警罪无罪辩护中"定性异议"的典型样本。袭警罪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执法权威,但不应将执法对象的任何肢体反应都纳入"暴力袭击"的射程。本案辩护的成功,本质上是把"挣脱"与"袭击"的物理特征、主观意图、伤情成因三个维度拆开逐一证伪,让"暴力袭击"的证明链条出现断裂。
对同类案件的启示有三:其一,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往往能发现肉眼忽略的身体姿态信息,是定性辩护的富矿;其二,伤情成因的医学比对可以反向验证行为性质,不能只看"有伤"就认定"被袭击";其三,类案检索报告在撤案沟通中具有实务价值,能让办案机关看到处理同类问题的司法共识。作为袭警罪律师,无罪辩护不是空喊,而是把构成要件的每一个字都用证据"称重"。本案也警示:执法记录仪掉落导致关键画面缺失时,周边监控和伤情成因分析就是补位的关键,专业律师的证据组织能力在此类案件中尤为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