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四年的职务侵占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无罪。王某原系某建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2019年被指控利用负责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156万元,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审认定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客户证言及王某个人账户收到部分货款的银行流水。王某始终辩解,涉案货款中有相当部分系客户支付的“质量索赔抵扣款”,其个人账户收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的“账外结算”安排。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分析,本案再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原审证据链存在结构性断裂,辩护律师从三个维度完成了证据体系的颠覆。
其一,对账单的证明力拆解。原审据以定案的公司对账单系公司单方制作,无王某签字确认,且对账单中多笔货款的“应收”状态与客户实际支付记录不符。再审辩护律师调取了客户方的完整付款凭证和物流签收单,证明其中87万元货款客户已直接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对账单却仍列为“王某经手未回款”,存在重复计算。
其二,客户证言的取证瑕疵。原审采信的五份客户证言中,有三份系公司销售人员“陪同”客户所作,证言内容高度雷同,且未对“质量索赔抵扣”这一关键细节进行询问。再审阶段,辩护律师申请其中两位客户出庭作证,客户当庭确认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口头达成质量索赔抵扣安排,王某个人账户收款后已按指示转付至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其三,“账外结算”安排的证据补强。辩护律师调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王某个人账户收款后短期内确有等额资金转入实际控制人亲属账户,且时间节点与公司“账外发薪”“账外报销”的惯例吻合。这一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王某无罪,但足以动摇原审“王某将货款据为己有”的唯一结论。
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辩护的得失在于:原审辩护未能及时申请客户出庭、未深挖“账外结算”背景,导致证据链的单向性未被打破。再审阶段律师将“公司对账单”与“客户实际付款”进行交叉比对,用客观书证对抗单方陈述,是证据审查方法论的典型胜利。
【法理剖析】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要求“本单位财物”遭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涉案货款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存在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原审定案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对账单与客户付款凭证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未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再审改判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的适用——当“账外结算”这一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时,指控体系即告瓦解。此外,本案也涉及单位内部账务管理混乱对刑事证明的影响:公司自身财务不规范,导致“应收未收”与“实际侵占”难以区分,举证责任仍在控方。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再审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无罪。王某被羁押四年后当庭释放。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职务侵占案件中,公司单方制作的财务资料证明力有限,辩护律师必须将“公司账”与“客户账”“银行账”进行三角比对,寻找矛盾点。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往往不是“新证据”的胜利,而是“旧证据重新解读”的胜利。对于已经一审获刑的案件,专业职务侵占罪律师应重点审查原审是否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是否对书证的形成过程进行质证、是否挖掘了单位内部账外操作的背景证据。本案也提醒企业:财务不规范不仅带来民事风险,更可能在刑事程序中导致指控失败。当事人及家属在二审、再审阶段委托北京职务侵占罪律师进行证据复盘,是争取无罪结果的必要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