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中某省B市公安机关对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指控事实为:2023年至2024年,张某通过其控制的劳务公司,向某建筑集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86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双方无真实劳务关系,属"虚开"。案件源于建筑集团涉税稽查牵连案,张某系被"顺藤摸瓜"纳入侦查范围。侦查阶段,张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辩护律师介入。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最终撤案的核心,在于辩护律师抓住了"挂靠经营"这一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票流"背后的"业务流"真实存在。
第一,证据审查的突破口:从"合同"到"人"再到"钱"。辩护律师没有停留在形式合同层面,而是系统梳理了三组证据:其一,劳务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张某公司实际组织并派遣了劳务人员;其二,建筑集团项目部的施工日志、监理签证、现场照片,证明劳务实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其三,银行流水与现金签收记录,证明建筑集团向张某公司支付了劳务对价。赵飞全律师指出,虚开发票案件辩护的常见误区是只盯发票本身,而本案律师的正确做法是把"发票—合同—资金—人员—施工"五流打通,形成闭环。
第二,定性异议的法律锚点:挂靠经营不属于"虚开"。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以自己公司名义为建筑集团提供劳务,虽存在"借用资质"的挂靠情形,但劳务真实发生、对价真实支付,发票开具主体与实际服务提供主体一致,不符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构成要件。赵飞全律师评价,这一论证精准对应了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对"虚开"的界定——虚开的本质是"无真实交易而开票"或"票面记载与真实交易不符",挂靠经营中"有真实业务、票面与业务一致"的情形,不应纳入刑事评价。
第三,司法沟通策略:用"行业惯例说明"化解办案机关的认知偏差。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普遍存在,办案人员容易将"挂靠"直接等同于"虚开"。辩护律师主动提交了行业协会出具的挂靠经营模式说明、同类企业税务处理案例,并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把"行业普遍做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讲清楚。赵飞全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的沟通不是"辩论",而是"知识平移"——帮助办案人员理解一个陌生行业的交易结构,比堆砌法条更有效。
【法理剖析】
虚开发票罪的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秩序。判断是否"虚开",关键不在于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而在于票面记载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真实发生、金额是否真实。本案中,张某公司与建筑集团之间的劳务关系真实存在,发票金额与劳务对价一致,虽存在挂靠这一"资质借用"形式,但挂靠在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存在,其法律评价应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虚开"。赵飞全律师强调,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情形与"骗抵税款"型虚开作区分,本案更接近于"真实业务下的开票主体形式瑕疵",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裁判结果】
2026年5月,B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认为张某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的启示在于:虚开发票案件的无罪辩护,胜负手往往在"交易真实性"的证据组织能力上。赵飞全律师复盘指出,本案律师的成功有三点可复制:一是证据梳理的"五流闭环"方法,把零散材料组织成可验证的交易事实;二是定性论证紧扣司法解释的"真实交易"标准,不泛泛谈"情节显著轻微";三是善用行业说明化解认知偏差,把专业问题转化为办案人员可理解的事实。同时也要警惕:挂靠经营虽不必然构成虚开,但若存在"无真实业务、纯开票收费"的情形,仍可能被认定犯罪。对于建筑、劳务等挂靠高发行业的企业主,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建议在日常经营中保留完整的用工、施工、付款证据,这是事后无罪辩护的唯一基础。本案也说明,存疑不起诉并非"彻底清白",但撤案结果已实质终结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