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信息条数认定存疑、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侦查阶段成功撤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深度评议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8日 4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时,发现某教育培训机构市场专员周某(化名)曾向第三方营销公司提供学员报名信息,涉及姓名、联系方式、报考科目等共计6000余条,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周某辩称,其提供信息系经机构负责人授意、用于合作招生推广,且双方签有《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其本人并不知晓对方将信息转售。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尚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认为,本案辩护的核心是"主观明知"与"信息属性"双重质疑,属于定性异议型辩护。

其一,主观明知证据审查。辩护律师梳理周某与营销公司的全部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合作协议,发现协议明确约定信息仅用于"合作范围内的招生咨询",对方转售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周某对此并无认知。辩护律师据此主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提供信息,周某基于合法合作目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信息,缺乏犯罪故意。

其二,信息属性抗辩。辩护律师对6000余条信息逐类分析,指出其中包含大量学员主动填写的公开报名意向信息及机构内部教务管理信息,部分信息不具备"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活动情况"的刑法保护价值,实际可归属于非法提供范畴的条数远低于立案标准。

其三,程序辩护与司法沟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同步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形成"实体辩点+程序救济"的双轨推进。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辩护的成功之处在于没有停留在口头申辩,而是以协议文本、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固定"授权范围"与"主观认知"的边界,使侦查机关难以形成"明知故犯"的完整证据链。

【法理剖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主观上具有故意。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本案的关键法理争点在于:经信息主体概括同意、在合作授权范围内流转的信息,是否一律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行为人对下游转售行为的认知程度,是否达到犯罪故意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明知的证明不能仅凭推定,而应有客观行为印证。

【裁判结果】

2026年3月,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认为周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涉案信息条数未达追诉标准,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周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揭示了信息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辩护的巨大空间。赵飞全律师复盘强调,许多涉案人员并非恶意倒卖信息,而是在合作推广、业务外包中因授权边界模糊而卷入刑事程序。此类案件的无罪辩护,关键在于用客观证据还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并对信息条数进行实质性核减。对于已被立案的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开展证据固定与立案监督,是争取撤案的重要路径。本案也提醒企业:合作协议中应明确信息使用范围与禁止转售条款,避免员工因"授权不清"承担刑事风险。在侦查阶段实现撤案,往往比进入审判程序后再争取无罪更为经济,这正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程序前端介入的价值所在。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376分 (优于95.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75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5322 昨日访问量:62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