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市(脱敏为G市)一名8岁男童的父亲报案,称其子在小区游乐场被邻居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以“帮忙找球”为由带至地下车库,实施了抚摸背部、搂抱等行为。男童回家后未主动提及,次日父亲追问下才描述“叔叔抱我、摸我背”。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对王某刑事拘留。
本案无监控、无第三方目击证人,仅有男童两次陈述(第一次对父亲、第二次对民警),且两次陈述在“是否触摸隐私部位”“持续时间”上存在明显出入。王某始终否认实施猥亵,辩称系帮男童找球时拍了其背部一下。案件在拘留第30日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王某取保候审。后续侦查中,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辩护律师的策略,认为撤案结果的核心在于“证据链断裂的系统性论证”:
其一,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审查。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了男童两次陈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民警询问时使用了“叔叔是不是摸你了”“摸你哪里了”等带有暗示性的提问方式,且男童在回答“摸背”后,被追问“还有没有”时才补充“好像摸了屁股”。辩护律师据此撰写《被害人陈述合法性及真实性分析意见》,指出询问方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避免诱导性提问的要求。
其二,客观证据缺失的论证。 辩护律师实地勘验地下车库,发现该区域虽无监控,但出入口有门禁记录,调取记录显示二人进入车库至离开仅约2分钟,与男童陈述“待了很久”不符。同时,王某手机定位、车辆行车记录仪均无异常。辩护律师将上述客观证据整理成时间轴对照表,论证“2分钟内完成男童描述的多种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其三,程序辩护与沟通策略。 辩护律师在提请批捕前向公安机关提交《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并主动约见承办民警,以“证据对照表”形式当面沟通,而非仅提交书面材料。赵飞全律师评析认为,这种“书面+当面”的双轨沟通,使侦查人员直观感受到证据短板,为后续撤案奠定了心理基础。
【法理剖析】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在证据结构上通常呈现“被害人陈述中心主义”特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男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询问程序瑕疵、与客观时间证据冲突三重问题,证据链无法闭合。
从构成要件看,“猥亵”需具备行为上的性侵害性质。抚摸背部在缺乏隐私部位接触、强制手段、性意图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猥亵程度。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王某“帮找球拍背”的辩解与客观时间证据、男童首次陈述(未提隐私部位)相互印证,形成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2026年2月,G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某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一个月,因关键证据无法补强,于2026年3月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王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猥亵儿童案件中“撤案”辩护的典型样本。赵飞全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撤案难点在于: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往往倾向于“有罪推定”式侦查,辩护律师需以客观证据“反推”被害人陈述的不可靠性,而非简单否认。
本案辩护律师的可取之处在于三点:一是抓住询问录音录像这一“程序证据”,将诱导性提问从“程序瑕疵”转化为“陈述真实性存疑”的实质辩护;二是用门禁记录、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构建“时间不可能”论证,使证据矛盾可视化;三是沟通策略上“书面+当面”并行,避免书面意见被搁置。
对专业猥亵儿童罪律师而言,撤案辩护的黄金窗口在提请批捕前及批捕后继续侦查阶段。本案在批捕阶段未获直接撤案,但通过不批捕为后续撤案创造了空间,体现了阶段性辩护目标的合理设定。需警示的是,撤案不等于“绝对无罪”,家属应保留相关法律文书,以备后续可能的复议或新证据出现。北京猥亵儿童罪律师在类似案件中亦强调,撤案后应关注公安机关是否作出“终止侦查”的正式决定,确保程序终结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