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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撤案无罪案例:2026年某区“证据不足”撤案评议——从“多人证言”到“孤证不能定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7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 年 1 月,某区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某酒店房间内存在聚众淫乱活动。民警迅速出警处置,进入房间后查获 4 名成年人。现场未发现淫秽物品,亦无现金、转账记录等金钱交易相关证据,仅有两名在场人员陈述人员之间存在亲密行为。张某(化名)随后被以涉嫌聚众淫乱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指控证据主要为两名参与者的询问笔录,两份笔录在事发时间、行为方式、人员互动细节等多处关键内容上相互矛盾,没有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监控、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张某自始至终否认自己存在组织行为,辩称本次只是朋友之间的私人聚会,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淫乱行为。2026 年 5 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窗口期。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指出,本案无罪辩护的核心,是从证据链断裂与犯罪构成要件缺失两个维度开展双重抗辩。

辩护律师首要工作就是全面阅卷、逐项核查证据。通过比对两份言词证据,发现两名在场人员的陈述存在实质性矛盾,对于核心事实描述无法相互印证。全案仅有冲突的口供,缺少客观证据支撑,属于典型言词孤证,达不到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

其次,律师针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即便暂且采信证言内容,四人聚会中的所谓亲密行为,是否能够达到刑法所定义的 “淫乱” 标准,本身就存在巨大争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同时,在案材料无法证实张某实施邀约、召集、策划、安排场地等组织行为,不满足聚众淫乱罪 “首要分子” 的主体要件。

在检方沟通上,律师并非只做口头沟通,而是起草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紧紧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论证,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第四款规定,清晰完整表达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特别强调,本案辩护的一大亮点:以证据规则作为辩护核心,不纠结于对当事人行为的道德评判,将案件争议限定在刑事证据法律框架内。道德评价不等于刑事定罪,这是此类案件辩护极易踩坑的地方。

【法理剖析】

依据刑法,聚众淫乱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项客观要件:一是聚众,即聚集三人以上;二是存在淫乱行为。并且本罪追责对象有限,仅处罚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并非多人私密聚会就必然构成犯罪。

本案现场虽有四名成年人,满足 “聚众” 的人数表象,但刑法层面的淫乱行为,不能仅凭当事人口头陈述认定,必须依靠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处理。

本案两份证言之间的矛盾并非细微口误,而是动摇基础事实的实质性矛盾,直接影响涉案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具体如何实施的认定。另外,认定首要分子,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组织、召集、指挥等积极行为。单纯到场参与,不能直接推定为组织策划者。

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核查全案证据、把控起诉标准的法定环节,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结论,直接决定案件是否公诉。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当事人将承受更大诉讼压力,无罪辩护难度也会大幅上升。

【裁判结果】

2026 年 6 月,检察机关审阅卷宗并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止步于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张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规避了有罪案底、相关从业限制等长期负面影响。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证据不足型无罪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复盘认为,辩护能够取得理想效果,关键在于律师精准捕捉言词证据中的实质性矛盾,抓住审查起诉黄金阶段化解案件,而不是等到开庭才进行抗辩,有效减轻当事人心理负担,节约时间成本,减少诉累。

本案也带来重要警示:聚众淫乱类案件,侦查机关往往高度依赖在场人员陈述,但言词证据的稳定性、一致性是能否定罪的核心。当事人和家属不要因为有人指证就直接放弃辩护空间。

对于专业办理聚众淫乱案件的律师而言,审查起诉阶段细致阅卷、逐项比对证据,就是寻找案件突破口的黄金时机。同时要厘清法律概念:存疑不起诉不等于绝对无罪,案件只是因为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而不予追责。当事人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仍然要重视后续的权利维护与个人隐私保护,防范信息外泄带来的次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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