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省S市公安机关对一起跨境赌博资金结算案立案侦查。当事人H某,女,34岁,系某外贸公司财务人员。指控其利用个人银行账户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流水600余万元,获利3万元。H某于202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指出,本案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是“主观明知的彻底否定”与“客观行为的中性化解释”双轨并行。
首先,证据审查方面。律师调取了H某的全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司业务合同。发现关键事实:H某账户的资金往来均与其外贸公司真实业务相关,所谓“赌博平台”实为H某公司境外客户的关联公司,H某按公司指令进行货款结算,从未直接接触赌博平台。律师进一步委托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贸易合同高度吻合,不存在“明知”的基础。
其次,定性异议方面。律师提出,H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履行职务,其本人无非法获利目的,3万元“获利”实为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与资金结算无直接对价关系。根据帮信罪司法解释,构成帮信罪需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而H某既无认知条件,也无认知证据。
最后,程序辩护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并附上全部无罪证据。同时,律师主动申请与承办警官面对面沟通,逐项解释资金流向与贸易背景的对应关系,避免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法理剖析】
帮信罪的“明知”认定,司法实践中常采用“推定明知”规则。但推定明知允许反证推翻。本案中,H某的外贸公司背景、真实贸易合同、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形成了完整的反证链条。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第四条,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且无其他异常情形,不应认定“明知”。
此外,帮信罪要求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帮助”的因果关联。H某的资金结算行为,若脱离公司业务背景,看似异常;但置于真实贸易框架下,则属于中性业务行为。刑法不能要求财务人员对每一笔境外货款进行刑事审查,否则将导致正常商业活动陷入瘫痪。
【裁判结果】
2026年5月,S市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H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H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终结。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帮信罪“主观明知”辩护的经典范例。专业帮信罪律师应善于从“业务背景”切入,将看似异常的资金流水还原为正常商业行为。对于财务、外贸等特定职业人员,其职务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应优先于刑事推定。本案提醒:帮信罪无罪辩护的关键,不在于否认客观行为,而在于切断“明知”与“帮助”之间的证据链。北京帮信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尤应注重司法会计鉴定与合同审查的结合,以客观证据对抗主观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