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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涉案320万,再审改判无罪,诈骗罪律师如何拆解“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2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五年的诈骗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有罪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无罪。王某原系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因在钢材贸易中收取下游客户预付款320万元后未能交货,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服刑期间坚持申诉,2025年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6年法院启动再审。

【辩护策略分析】

本案再审阶段,王某家属委托北京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团队代理。赵飞全律师复盘全案后,将辩护重心锁定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断裂上。

第一,原审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原审认定王某“将预付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赌债”,但赵飞全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后发现,320万元预付款中,有287万元用于向上游钢厂支付货款,剩余33万元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原审据以定罪的“赌债”转账记录,实为王某与案外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往来,且发生在收款之前,与本案资金无关联。

第二,关键证人证言被遗漏。 律师团队找到当年上游钢厂的两名业务负责人,证实王某确实曾多次催货并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因钢厂产能问题未能足额供货。这一证据在原审中未被调取,直接影响了“虚构事实”的认定。

第三,司法沟通策略。 赵飞全律师向再审法院提交了长达42页的《再审辩护意见》,以资金流向图、时间轴、证据对照表等形式,直观呈现原审事实认定的矛盾之处。同时,律师申请了原审未出庭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增强了再审庭审的实质对抗性。

【法理剖析】

诈骗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的核心标尺。

本案中,王某收取预付款时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有真实的上游供货渠道和下游客户网络。未交货系因上游钢厂产能不足,属于经营风险而非蓄意欺诈。资金去向以支付货款为主,未用于挥霍或逃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不能以事后未能履约倒推行为人收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某无罪。此时王某已服刑四年八个月。后续王某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赵飞全律师评议】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核心战场永远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与反证明上。本案的启示在于:第一,资金流向是诈骗罪辩护的“DNA”,必须逐笔核对、精准还原;第二,原审遗漏的证据往往是无罪辩护的突破口,律师需要具备独立调查取证的能力和勇气;第三,再审程序的启动需要检察机关的支持,专业诈骗罪律师应当善于通过检察建议渠道推动案件纠错。

对于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家属不应放弃希望。本案中,正是专业诈骗罪律师对证据链的逐环拆解,让一份看似“铁证如山”的有罪判决最终被推翻。无罪辩护不仅需要法律功底,更需要对案件事实的极致还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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