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19年,华南某市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B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为冲抵成本,通过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68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坚持申诉。2026年1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6年6月,原审法院重审后改判李某无罪。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再审改判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申诉阶段完成了证据链的重新拆解与定性框架的根本性重构。
第一,重新审查“真实业务背景”的证据。 原审中,控方仅以“开票方与受票方无真实货物交易”为由认定虚开。再审辩护律师调取了B公司2016-2018年间的物流单据、仓储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供应商证人证言,证明B公司确实采购了货物,只是供应商为个体户无法开票,故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开”。这一事实直接动摇了“虚开”的定性基础。
第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性质疑。 辩护律师指出,虚开发票罪虽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虚开”的核心在于“无真实交易而开具”。本案中存在真实采购,代开行为本质上属于“如实代开”,与“虚构交易”有本质区别。
第三,程序辩护的持续发力。 申诉阶段,律师发现原审卷宗中一份关键证人证言存在取证程序瑕疵,该证言系侦查人员单人询问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律师据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虽未直接排除该证据,但动摇了法官对全案证据体系的内心确信。
第四,司法沟通策略的调整。 再审阶段,律师不再单纯强调“无罪”,而是向法院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2020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如实代开”被改判无罪的类案,以司法统一性为切入点说服法官。
【法理剖析】
虚开发票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区分“虚开”与“如实代开”。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指“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第205条之一的“虚开”,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第205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即“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关键法理争议在于: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代开发票,是否构成“虚开”?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或“造成税款损失”。虽然该解释针对的是专用发票,但其法理逻辑对普通发票虚开具有参照意义。若受票方有真实采购,代开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普通发票不涉及抵扣),且开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则不宜认定为“虚开”。
本案再审法院采纳了这一逻辑:B公司存在真实货物采购,代开金额与采购金额基本一致,未造成税款损失,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骗取税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故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裁判结果】
2026年6月,原审法院重审判决李某无罪。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B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而由第三方代开发票的合理怀疑。”李某在再审改判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2026年虚开发票罪无罪辩护的标志性案例。它揭示了一个重要趋势:司法机关对“如实代开”与“虚开”的界限认定日趋精细化。 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在代理此类申诉案件时,不能局限于原审卷宗,而应主动调取新证据、构建新事实框架。
本案辩护律师的成功,不在于法庭上的激情辩论,而在于三年申诉期内对证据的持续挖掘和对类案的体系化梳理。这种“慢功夫”恰恰是虚开发票罪无罪辩护的常态——它需要的不是灵光一现,而是对每一个物流单、每一笔银行流水、每一份证人证言的反复比对。
对于涉案企业而言,本案的警示在于:即使有真实交易,通过第三方“代开”发票仍存在刑事风险。 合规的做法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或要求供应商自行开票,而非通过无关联第三方走票。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的早期介入和证据固定,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