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南某省B市公安机关对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W某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指控:2022年至2024年间,W某通过其控制的科技公司,向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00余万元,涉嫌虚开发票罪。W某于202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W某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侦查机关认为,W某公司开具的发票中,有相当部分缺乏对应的合同、资金流水和物流单据,属于典型的“三流不一致”。但W某坚称,其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具有“无形性”特点,部分业务确实没有书面合同和物流记录。
【辩护策略分析】
本案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是“以证据链断裂为突破口,推动撤案”。
第一,证据审查的“三流一致”再审视。 辩护律师没有机械地接受侦查机关“三流不一致即虚开”的逻辑,而是深入分析了技术服务合同的特点。辩护团队调取了W某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作日志、项目验收邮件、微信沟通记录等电子证据,证明部分所谓“无合同”业务,实际上存在口头约定和实际履行。这些证据虽然不如书面合同规范,但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第二,资金流的“穿透式”分析。 辩护律师对涉案资金流水进行了逐笔核对,发现侦查机关指控的“资金回流”中,有相当部分实际上是正常的借款、还款、货款抵扣等经济往来,并非虚开发票的“资金回流”。辩护团队制作了详细的资金流向图,将每一笔资金的性质、来源、去向逐一标注,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资金流专项分析报告》。
第三,司法沟通的“阶梯式”推进。 辩护律师先向公安机关提交《不予立案法律意见书》,未获采纳后,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介入后,辩护律师提交了完整的证据分析报告,并申请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法理剖析】
虚开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之一。但“虚开”的认定,必须以“没有真实交易”为前提。
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一是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二是虽有实际业务,但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三是 let 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的。
本案中,W某公司的技术服务具有“无形性”,部分业务确实缺乏书面合同和物流单据。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仅以“无书面合同”就认定“无真实业务”。
此外,本案还涉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证据链在“真实业务是否存在”这一关键环节上存在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结果】
2026年6月,B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2026年7月,B市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W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终结。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2026年虚开发票案件中“证据链断裂”导致撤案的典型案例。从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的视角看,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
第一,“三流一致”不是虚开发票罪的唯一认定标准。对于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无形业务,不能机械要求“合同、资金、物流”三流一致。辩护律师应当深入业务实质,挖掘电子证据、口头约定等替代性证据。
第二,资金流的“穿透式”分析至关重要。虚开发票案件中的“资金回流”往往是定罪的关键证据,但并非所有资金往来都是“回流”。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区分正常经济往来与虚开资金回流。
第三,立案监督是撤案的重要路径。当公安机关不采纳辩护意见时,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往往能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本案中,辩护律师的《资金流专项分析报告》成为检察机关建议撤案的关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