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东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辖区内一家棋牌室经营者王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王某,女,45岁,经营“某记棋牌室”已有六年。侦查机关指控:王某在棋牌室内设置麻将桌8张,以“每桌每小时抽头50元”的方式收取费用,2025年全年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8万元。同时,棋牌室内有赌客以“100元一底”的筹码进行麻将赌博,王某未予制止。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王某被刑事拘留,棋牌室被查封。家属委托辩护律师介入。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指出,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经营行为”与“开设赌场”的界限划分。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控案件,但辩护律师通过证据审查,成功证明了王某行为的合法性。
第一,证据链拆解的逻辑。 辩护律师重点审查了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棋牌室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抽头收费模式为“场地服务费”,有明确的价目表公示;棋牌室营业时间为每日10时至23时,未发现“抽水”按局结算或按赌资比例抽成的证据。关键证据是,侦查机关认定的“28万元抽头获利”,实际由两部分构成:场地服务费18万元,茶水饮料销售10万元,均属合法经营收入。
第二,定性异议的精准提出。 辩护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王某收取的“每桌每小时50元”,与当地同类棋牌室收费标准相当,属于正常场所服务费。
第三,程序辩护的及时启动。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并申请调取棋牌室近三年的收费记录、税务申报记录,证明其经营模式一贯合法。同时,辩护律师申请对“抽头获利”进行司法审计,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未能证明王某存在“抽水”“分成”等开设赌场核心行为。
【法理剖析】
开设赌场罪与合法棋牌室经营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赌博为业、是否从赌博活动中直接获利。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而合法棋牌室提供的是娱乐场所和服务,收取的是场地费、服务费,与赌资无关。
本案的关键法理问题在于“抽头”的定性。司法解释明确,“抽头渔利”是开设赌场罪的典型行为特征,但“抽头”必须与赌资挂钩,即按赌资比例或每局固定金额抽取。王某的收费模式是按时间收取场地服务费,与赌资金额、赌博次数无关,不符合“抽头渔利”的构成要件。
此外,根据《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棋牌室内的麻将活动,若单注金额较小、参与者为熟人,且棋牌室仅收取正常费用,不应认定为赌博。
【裁判结果】
2026年3月,某区公安分局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决定撤销案件。王某被释放,棋牌室解封。公安机关同时退还了扣押的28万元款项。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无罪辩护中“经营行为去罪化”的典范。赵飞全律师复盘指出,辩护律师的成功之处在于:第一,没有陷入“数额辩护”的泥潭,而是直接挑战行为定性——如果行为本身合法,数额再大也不构成犯罪;第二,证据审查细致入微,将“28万元”拆解为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瓦解了指控基础;第三,程序辩护及时有力,在侦查阶段就推动撤案,避免了当事人长期羁押。
对于同类案件,赵飞全律师提醒:棋牌室经营者应规范收费模式,避免按局抽成、按赌资比例收费;保留完整的营业执照、收费公示、税务记录等证据。专业开设赌场罪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审查“抽头”与“赌资”的关联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还需注意,不同地区对“正常场所服务费”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惯例进行论证。
结语: 无罪辩护的精髓,不在于否定一切,而在于精准识别合法与非法的那条线。棋牌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