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速览】
2026年1月,某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八年的合同诈骗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有罪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无罪。王某系某钢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7年间,以公司名义与多家建筑企业签订钢材供应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因钢材价格暴涨未能按约供货,涉案金额1200万元。2018年,王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审认定:王某在明知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仍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服刑期间坚持申诉,2025年某地高院决定再审。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指出,本案再审改判无罪的核心在于"新证据"与"原审证据链断裂"的双重突破:
第一,证据审查层面的"资金流向再审计"。 再审辩护律师委托专业司法会计机构对王某公司2015-2017年全部银行流水进行重新审计,发现原审据以定罪的"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涉案款项中,约70%用于向上游钢厂支付货款,20%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仅10%用于王某个人信用卡还款,且该部分款项在后续经营中已归还公司。这一审计结论直接推翻了原审"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基础。
第二,定性异议层面的"履约能力动态评估"。 原审以王某"明知无法履约"为由认定诈骗故意,但再审辩护律师提交了2016年钢材市场供需报告、王某公司与上游钢厂的长期采购协议、以及同期同类贸易商的履约情况,证明钢材价格暴涨属于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王某在签约时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未能供货系市场突变所致,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第三,程序辩护层面的"原审证据合法性审查"。 再审中,辩护律师指出原审据以定案的关键证人证言存在取证程序瑕疵,且部分书证未经过庭审质证。法院经审查,对部分证据予以排除,进一步削弱了原审证据链。
【法理剖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违约的界限,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经典难题。《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合同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典型情形。其以真实公司名义签约,有实际履约行为(部分供货),未逃匿,未虚构担保。原审将"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履约"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混淆了民事风险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再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无罪。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某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某无罪。王某于当日获释。2026年3月,王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标杆性案例。其启示在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不能停留在"喊冤"层面,而必须通过扎实的证据重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逐一拆解。专业合同诈骗罪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穿透卷宗表象,从资金流向、市场环境、履约行为等客观事实中,还原行为人的真实主观状态。
同时,本案也警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不容模糊。将正常的商业失败刑事化,不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更会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对于被错误追诉的企业家而言,坚持申诉、委托专业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介入再审,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