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HPJX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女,1990年出生)系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营业务为成人用品电商及两性健康内容制作。2025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陈某公司运营的APP内含有大量“涉黄”视频。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该APP内共有视频文件300余部,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共计86部,陈某通过用户付费观看方式获利约15万元。2025年9月,陈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公司制作的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还是“性教育/性健康科普内容”;陈某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以及涉案视频是否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涉案86部视频逐一进行了审查。赵律师发现,其中大部分视频内容涉及两性健康知识科普、性功能障碍康复指导、成人用品使用教程等,具有明确的医学、教育价值。仅有少数视频内容涉及露骨性行为描写。
赵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公司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内容制作遵循相关行业规范,视频均标注了“18岁以上观看”等警示语。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为成人用品销售,视频内容系为辅助产品销售而制作的配套内容,并非以传播淫秽物品为主要牟利手段。
赵飞全律师在《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中提出如下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一,涉案视频中大部分内容属于性健康科普教育内容,具有正当的医学、教育价值,依法不属于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第二,陈某公司持有合法经营资质,视频内容系辅助成人用品销售的配套内容,其主观上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故意。第三,涉案视频的传播范围有限,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综上,陈某的行为系合法经营行为,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公司制作的部分视频具有性健康科普教育价值,依法不属于淫秽物品;陈某主观上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对于区分“淫秽物品”与“性健康科普内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通过对涉案视频内容的逐一审查,成功论证了涉案视频的合法性,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本案也提示,对于涉及性健康、性教育内容的案件,应当严格区分淫秽物品与合法科普内容的界限,避免客观归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