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XXXX第0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至8月,陈某(化名)系某化工企业环保负责人。企业在试生产阶段,因环保设施调试参数未完全匹配生产负荷,导致部分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阶段性轻微超标,未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无废水外排、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测发现超标后,立即责令企业整改,陈某牵头制定整改方案,优化设施参数、升级处理工艺、完善监测台账,15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并通过验收,整改后排放持续稳定达标。
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认为其作为环保负责人,未尽监管职责导致超标排放,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相同罪名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陈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辩护人,核心辩护目标为无罪判决。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核查企业试生产文件、环保设施调试记录、监测报告、整改方案及验收凭证,重点围绕主观职责、超标原因、整改合规、入罪标准四大核心争议点展开辩护,明确提出陈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律师,依法出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宣告陈某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陈某无主观犯罪故意,已尽到环保负责人合理职责,无失职渎职行为。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超标排放违法仍放任或追求污染结果。本案中,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环保设施与生产系统需同步调试,参数匹配存在客观技术难度,属于合法试生产的合理风险;陈某作为环保负责人,全程参与设施调试,每日核查监测数据,发现超标后立即启动整改,无放任超标、违规排污的主观心态,已尽到合理监管职责,不具备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超标排放系试生产技术调试导致,非故意违法排污,不符合入罪情形。根据2026年最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入罪需满足“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等明确情形。本案中,企业无逃避监管行为,废气超标系调试阶段参数波动导致,非长期、故意超标;超标浓度仅为限值的1.2倍,远低于“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的入罪标准,且仅持续12天,无持续性、规模化违法排污,不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前提。
第三,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无实质环境损害,社会危害性为零。案发后,陈某牵头15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升级废气处理工艺,安装实时在线监测设备,整改后排放持续稳定达标,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本次超标仅为废气轻微超标,无废水、固废污染,无生态损害、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未造成周边群众投诉、生态破坏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第四,试生产阶段轻微超标,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保法律法规,超标排放首先应当通过行政手段处理。本案中,企业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已进行行政指导,无刑事追诉必要。将试生产阶段的轻微技术性超标升格为刑事犯罪,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对陈某宣告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超标排放系试生产技术调试导致,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鉴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陈某获无罪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通过入罪标准精细化辩护实现无罪的成功案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具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是构罪的必要条件。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论证试生产阶段的轻微超标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同时结合合规整改、无实质损害等情节,实现了无罪辩护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