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HLJX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化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在芜湖市鸠江区等地向多人贩卖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陈某最初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熟人介绍接单,采取线上沟通、线下交付的方式进行隐蔽交易。随着客户逐渐增多,在短短8个月时间内,其买家从1人发展到12人,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
2025年7月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非法贩卖“笑气”属于近年来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通常持从严惩处态度。如何在“从严”的政策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需要精准把握量刑情节的体系化论证。
辩护词核心观点:
“第一,陈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情节在同类案件中属于较轻层级。其销售金额13万余元,刚超过‘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与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非法经营‘笑气’案件相比,陈某的经营规模有限,客户群体相对固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第二,陈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其一,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三,案件审理期间,陈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14680元,积极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三,对陈某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陈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经营‘笑气’的时间虽达8个月,但系在‘试一试’心理驱使下逐步卷入,主观恶性有别于职业化犯罪。陈某有稳定的家庭环境和正当职业,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陈某所在社区出具的帮教条件证明、其家庭状况说明等材料,从社会调查层面强化了缓刑适用的可行性论证。
三、判决结果
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案件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四、案例评析
非法经营“笑气”案件是近年来新兴的高发犯罪类型。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它不同于毒品,其成瘾性和危害性在司法评价中处于中间地带。辩护策略上,应当将“经营规模有限”“客户群体特定”“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等事实特征转化为量刑从宽的论证依据。同时,本案也提示:即便在“从严打击”的政策领域,通过体系化梳理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仍可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缓刑的获得不仅需要“情节到位”,更需要“论证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