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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解读二审改判无罪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鲁03刑再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外卖员。2021年3月,陈某在酒店内发现妻子与刘某(以下称“被害人刘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拍摄视频后收取刘某支付的2.5万元。后刘某报警,陈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后,陈某持续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办案机关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再审阶段接受委托。他调取了全部原审卷宗,重点审查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赵律师认为,原审判决将“言语施压”等同于“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混淆了民事索赔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刘某明知陈某之妻系有夫之妇,仍与之保持近三年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补偿。陈某在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其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刘某财物,而是对自身配偶权受侵害的索赔。

第二,涉案款项性质是‘补偿款’而非‘勒索款’。刘某主动提出补偿、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合意,这一过程完全符合民事协商的特征。陈某收取款项后并未继续纠缠,亦未以曝光相威胁索取更多财物,足见其索赔的正当性。

第三,‘威胁手段’的认定不能脱离前因。刘某的过错行为在先,陈某的情绪反应属于人之常情。原审将激情宣泄和协商中的施压言论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威胁’,实质上是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扩张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补偿,陈某在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改判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备受关注的“捉奸索赔”再审无罪案。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民事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只要索赔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即使手段存在一定程度的施压,也不能轻易认定为敲诈勒索。赵飞全律师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成功推翻了原审的有罪认定。此案彰显了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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