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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代理陈某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JZX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门店经理,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业务多年。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时,发现陈某的手机中存有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意向房源等,共计3000余条。公安机关据此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3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集并留存客户个人信息3000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对指控,陈某始终认为自身行为属于行业合法经营行为,无任何违法犯罪意图。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陈某的一审辩护人,坚决为其争取无罪判决。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详细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信息收集的合法性——陈某所留存的客户信息,均系客户在签订看房协议、委托购房过程中自愿提供的,且用于为其提供正常的房产中介服务。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收集、留存客户信息具有合法性基础。案涉3000余条客户信息,均系客户在签订看房协议、委托购房过程中主动填写并自愿提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陈某获取信息时已取得客户明示同意,信息收集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

第二,陈某留存客户信息的目的正当且必要。陈某留存信息的目的在于为客户提供后续的房源匹配、交易跟进等中介服务,属于履行中介合同所必需的合理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处理个人信息。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法定情形。

第三,陈某未实施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手机中存有客户信息,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包括‘出售或者提供’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陈某既无出售、提供行为,也不存在‘非法获取’行为,其信息来源于客户的主动提供,完全不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四,将正常经营行为入罪化处理,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房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留存客户信息系行业惯例,如将此类合法经营行为一律入罪,不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将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冲击。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对陈某作出无罪判决。”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客户授权书、看房协议、中介服务合同等书证,以及多名客户的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信息收集的合法性。

三、判决结果

202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不足,陈某收集、留存客户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无罪判决的标杆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大要件,任一要件缺失均可开展无罪辩护。本案的核心辩点在于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客户主动提供信息并授权使用,不属于“非法获取”。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信息获取方式的合法性审查,通过举证客户授权、合同约定等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的合法属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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