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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陈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解析企业经营类诈骗的证据链突破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JJX不诉字第XXX号

关键词:诈骗罪,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企业经营,证据链突破,不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至12月,陈某经营的某科技公司与多家合作方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陈某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6年1月,其中两家合作方以“未按约定交付技术成果,虚构技术能力,骗取服务费50万元”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查封公司财物和账户。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陈某,详细了解合作协议签订背景、技术开发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同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核查陈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前往公司调取技术研发资料、员工证言,补充关键证据。

辩护词核心观点:

“陈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具有真实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履行意愿,公司此前有多次成功交付技术成果的案例。本次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系因技术研发过程中出现突发困难、研发周期延长,并非故意不履行。且陈某始终积极与合作方沟通,协商延长交付期限、减免部分服务费,未逃避责任、隐匿财产。客观上,合作协议内容真实,明确约定了技术开发内容、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不存在虚构协议内容、隐瞒公司实际情况的行为。本案系典型的合同履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争议。”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陈某不构成诈骗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赵飞全律师强调,企业经营类诈骗案件的核心辩点在于区分“商业履约风险”与“刑事诈骗”。专业诈骗罪律师应重点审查:行为人签约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履约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资金是否用于正常经营而非挥霍。本案中,辩护人通过调取技术研发资料、员工证言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有履约意愿和能力”的证据链条,成功将案件性质还原为民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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