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XXX)JZX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江州市民陈某与邻居刘某因小区停车位问题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陈某用手推了刘某肩部一下,刘某后退时被地上杂物绊倒,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陈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陈某始终辩解自己只是“推了一下”,并没有要伤害刘某的故意,刘某的伤情是由于其后退绊倒所致,属于意外。
二、辩护过程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不具有伤害刘某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素无深仇,仅因停车位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推刘某肩部的行为,在日常生活语境中属于轻微肢体接触,其目的是表达不满或试图让对方离开,而非追求或放任刘某身体健康受损的结果。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
第二,刘某的伤情系多因一果,与陈某的行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刘某倒地受伤,直接原因是其后退时被地上杂物绊倒。案发地点存在杂物这一客观因素,是导致刘某受伤的重要介入因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简单以伤情结果对陈某客观归罪。
第三,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判断,陈某无法预见推肩行为会导致轻伤后果。 推肩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轻微肢体冲突方式,通常不会造成严重伤害。陈某对刘某可能绊倒受伤的结果,既无预见可能性,也无预见义务,属于意外事件。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辩护律师还申请调取了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证明刘某后退绊倒的事实;同时走访了案发小区,了解到地面杂物系他人堆放,并非陈某所能控制。
三、判决结果
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陈某仅实施了轻微推搡行为,刘某的轻伤后果系其后退绊倒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单纯以伤情结果认定犯罪。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深刻体现了“避免唯结果论”的司法理念。在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中,伤害故意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在辩护中,必须跳出“有伤就有罪”的思维定式,从案发背景、行为方式、当事人关系、致伤原因等多维度综合分析。本案的辩护成功,得益于对主观故意要件的精准攻击和对多因一果关系的清晰论证,为类似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策略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