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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陈某仅提供签证代办一审无罪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1日 9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XX5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指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标准持续精细化、实质化,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区分合法事务性辅助服务与非法组织性犯罪行为。本案当事人陈某(化名),女,28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旅游咨询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签证咨询、材料翻译、资料整理、代办递交等常规合法服务。2025年10月,10名外地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联系陈某,委托其代办东南某国旅游签证相关手续。2025年11月,该10名人员持合法旅游签证出境后私自脱离正规出行路线偷越国边境被查获。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一审庭审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赵律师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行为仅包含领导、策划、指挥、拉拢、引诱、对接偷渡通道、安排边境接应、组织人员集结等具有主导性、控制性、策划性的核心行为。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第一,陈某的行为系合法商事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陈某仅为该批人员提供材料整理、文件翻译、申请表填写、线上递交代办等基础事务性服务,按照市场标准收取每人500元的基础服务费,无高额收费、无差价分成、无非法牟利。

第二,陈某主观上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陈某全程未询问、未核实、未参与任何出境规划、路线设计、边境对接、非法滞留安排,未陪同出境、未提供后续协助、未参与任何与偷渡相关的环节。

第三,该批人员虚构旅游出行事由、刻意隐瞒真实违法目的,陈某对此不知情、不应知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将仅提供基础商事服务的行为扩大解释为'组织'行为,违反了刑法解释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组织'行为限定为具有主导性、控制性的核心行为,陈某的行为与司法解释列举的组织行为类型存在本质区别。”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系合法商事服务,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印证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专业辩护的核心价值。此类行为定性争议案件,普通当事人极易被机械司法错误追诉,唯有通过专业律师精准拆解法律要件、区分行为边界、对标权威判例、系统抗辩控方错误定性,才能实现彻底无罪翻盘。本案同时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商事服务的合法性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容模糊,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将正常的商业辅助服务扩大解释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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