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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留卖淫罪:酒店经营者管理失当获酌定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1日 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XXXX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间,杨某(化名,女,45岁,重庆市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北区经营一家小型商务酒店。2025年下半年,杨某发现酒店部分客房出现异常——有男女客人频繁短时间开房后离开,房间内常有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物品。杨某隐约察觉到可能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但未深究管理。2025年底,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在杨某经营的酒店房间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交易的男女两对。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杨某的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详细了解了酒店的经营管理模式、杨某对异常情况的知晓程度、杨某是否从中分成牟利等关键事实。

经过会见和对案卷材料的全面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要突破口。在审查逮捕的37天黄金期内,赵飞全律师迅速向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理由如下:

第一,杨某的行为本质是“管理失当”而非“主动容留”。杨某作为酒店经营者,确实存在未严格管理的疏漏,但其并未组织、介绍,更无从中分成牟利。根据2025年涉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主观明知不能仅以房屋内存在卖淫行为推定,必须结合租金、租客流动、处置举报记录综合评判。

第二,关于杨某是否“明知”他人在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在案证据存在一定争议。虽有客人短时间开房等异常现象,但无直接证据证明杨某明确知晓卖淫活动并故意提供场所。

第三,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良好,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酒店在此期间的部分违法所得。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赵飞全律师收集了类案检索报告,找到类似酒店管理案件的不起诉先例,并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参考,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论证。

三、判决结果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最终对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酒店经营者因“管理失当”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容留卖淫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区分经营者的“管理失当”与“主动容留卖淫”两种行为。前者是经营者因疏于管理而对卖淫活动放任不管,主观恶性较小;后者是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其场所内卖淫仍主动提供条件或从中牟利,主观恶性较大。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明知”并故意提供场所,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就当然推定经营者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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