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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辩护,会所保洁员陈某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4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JH刑初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查处“XXX”会所组织卖淫案。该会所通过网络招募嫖客、线下组织卖淫人员提供服务,形成固定的运营模式。陈某系2024年8月经朋友介绍到会所工作,担任保洁员,月薪4200元,工作范围为清洁会所公共区域、卫生间、走廊卫生,每日工作8小时,不进入提供卖淫服务的包间,也不参与任何接待、收费、人员安排工作。

2024年11月,会所被查处,陈某因在现场工作被抓获,公安机关以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清洁保障、属于协助行为为由,认定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家属得知案件被起诉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一审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公诉机关错误扩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适用范围,将普通保洁劳务认定为犯罪行为,遂坚定无罪辩护策略,全面收集证据,论证陈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判决无罪。

第一,陈某无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陈某入职时会所明确告知其经营正规养生按摩服务,其作为保洁员仅负责公共区域清洁,从未接触过卖淫人员、嫖客及相关交易事宜,对会所存在卖淫活动毫不知情。陈某月薪4200元,为北京市保洁行业正常薪资,未获取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额外报酬。

第二,陈某未实施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法定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担任保洁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陈某的工作是清洁公共区域卫生,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无任何关联性。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主观上不明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仅从事普通保洁劳务,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2025年5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陈某当庭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无罪辩护的标杆案例。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应当紧扣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防止刑事追责范围的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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