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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组织卖淫罪无罪判决——律师赵飞全辩护,会所经理缺乏控制关系获无罪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某01刑终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陈某(化名),XX省XX市某娱乐会所经理,因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陈某作为会所经理,对会所内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负有组织管理责任,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辩称其仅负责会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排班、处理顾客投诉等一般性事务,对会所内的卖淫活动不知情,更未参与组织管理。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审查。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对卖淫活动实施了“管理或者控制”行为。组织卖淫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形成从属的管理关系,而非仅仅参与辅助性的经营管理工作。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陈某无罪。

第一,陈某不具有组织卖淫罪所要求的‘管理、控制’行为。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实施了人身控制、经济控制或严格业务管理,形成了从属的管理关系。本案中,陈某仅负责会所的排班、考勤等一般性经营管理工作,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卖淫活动的定价、嫖资的分配等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对卖淫人员形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陈某不具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陈某到案后始终辩称其对会所内的卖淫活动不知情,在案亦无客观证据证明其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陈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特征。

第三,在案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多名卖淫女的证言对陈某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描述在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且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恳请法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组织卖淫罪中“缺乏控制关系”争取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组织卖淫罪“管理或控制”要件的实质内涵,成功论证了陈某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经营管理,未对卖淫人员形成刑法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本案的启示在于,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管理或控制”要件,不能仅以职务名称或参与环节多寡作为定罪依据。对于仅从事一般经营管理工作的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区分其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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