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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辩护钟某生活污水排放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检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系某小型餐饮企业经营者,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自建管道排入附近沟渠。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180mg/L,略高于当地规定的150mg/L标准,但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200mg/L标准。排放总量较小,持续时间约2个月,未造成周边水体、土壤的实质性污染,无群众投诉、无生态损害。

侦查机关以钟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代理本案,核心辩护目标为争取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情节轻重等核心维度展开辩护,主张钟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依法提交本法律意见书。辩护人认为,钟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排放的污水性质为生活污水,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规制对象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生活污水不同于工业废水,其污染物成分以有机物为主,不含有重金属、有毒化学品等严重危害环境的成分,其环境危害性显著低于工业污染行为。

第二,排放标准仅略高于地方标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钟某排放的COD浓度为180mg/L,仅略高于当地地方标准的150mg/L,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200mg/L。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地方环境质量提升,但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不宜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辩护人认为,此种轻微超标行为应通过行政手段处理,不应纳入刑事追诉范围。

第三,排放行为时间短、总量小,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损害。钟某排放行为仅持续约2个月,排放总量有限,未造成周边水体、土壤的实质性污染,无群众投诉、无生态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需以“严重污染环境”为前提,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环境污染后果。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钟某立即停止排污行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钟某经营的餐饮企业规模较小,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企业停业、员工失业,社会效果不佳。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综合考量钟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经营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排放标准存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之分,违反地方标准但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应升格为刑事追诉。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法律界限,结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该案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因环保法律意识不足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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