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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掩隐罪律师——邹某居间介绍买卖赃物案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E01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邹某,男,45岁,湖北省某市人,长期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生意,经营一家小型废旧金属回收站。2025年初,邹某经同行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有“工厂报废钢材”出售的卖家。该卖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邹某出售多批钢材,邹某在未核实钢材来源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收购并转售,交易金额累计约12万元,个人获利约1.5万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被盗钢材部分流入了邹某的回收站。经查证,该批钢材系犯罪所得,邹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邹某家属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掩隐罪对邹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邹某,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经分析,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重要辩护空间:一是邹某在交易中的从犯地位,二是其具备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意见书(节选):

尊敬的合议庭:

辩护人接受被告人邹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邹某系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经营者,其收购行为系日常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邹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亦非赃物的直接窃取者,仅系在他人主动联系后被动收购,其所起作用为辅助性的中间环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邹某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其一,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邹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三,邹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其四,邹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其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站多年,一直合法经营。

三、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邹某涉案金额为12万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50万元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四、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强调量刑均衡和宽严相济。 司法解释要求在掩隐罪量刑时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避免出现下游掩隐罪刑罚重于上游犯罪的倒挂情形。邹某的收购行为获利仅1.5万元,远低于上游盗窃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法对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2026年X月X日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从犯,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判处邹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掩隐罪案件中争取缓刑判决的典型案例。掩隐罪,专业的掩隐罪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精准论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和缓刑适用条件。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邹某在废旧金属回收交易中的实际角色,成功论证了其辅助性、被动性的从犯地位。在缓刑适用方面,律师系统整合了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有力论证了邹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在优化加重处罚标准的同时,明确要求在量刑时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均衡,避免量刑倒挂。本案中邹某获利仅1.5万元,对上游犯罪的参与程度较低,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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