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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多次参加证据不足获存疑不起诉——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核减涉案次数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F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31岁,广东某市务工人员。2025年,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分别于当年7月、8月、9月各参与一次聚众淫乱活动,共计三次,达到“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陈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逐场比对全部在案证据,发现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第三次活动仅有同案犯的孤证指认,缺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印证。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选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对指控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第一,第一次活动的指控仅有同案犯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第一次活动的指控仅有一名同案犯的指认,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

第二,第二次活动的证据自相矛盾。证人证言与聊天记录之间存在明显出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陈某三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多次参加”的证明标准。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聚众淫乱罪“多次参加”要求必须满足存在多人聚集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凭同案犯口供认定,必须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本案中通过逐场比对证据、精准发现证据瑕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充分体现了证据质证能力在本罪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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