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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男,29岁,自媒体从业者)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涉及某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文章,该文章被大量转发。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系统的辩护方案。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核心论述:“第一,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事实不清。刘某发布的内容系基于其实际购买该企业产品后产生的使用体验和合理质疑,并非凭空捏造。辩护人已收集到刘某购买记录、产品实物照片等客观证据,证明其发布内容有事实基础,不属于'编造虚假信息'。第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中,涉案文章虽有一定转发量,但未引发现实社会中的任何群体性事件、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能仅以网络点击量推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第三,刘某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刘某发布文章的动机是消费者维权,而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

三、判决结果

2026年2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办理此类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消费者合理维权与恶意造谣的界限,防止将正常的网络言论不当入罪。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在网络空间领域对寻衅滋事罪进行限缩适用的司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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