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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赵飞全律师代理陈某离职索赔敲诈勒索案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检刑不诉〔2026〕C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85年出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技术主管。2025年初,陈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离职。离职后,陈某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共计12.8万元进行协商。沟通中,陈某曾提及“若不给付将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账外经营”等言语。

公司负责人随即以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陈某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相要挟,索要明显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因涉及“维权过激”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在当地引发广泛关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陈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系行使合法劳动权利,虽沟通方式略显不当,但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迫’与‘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根据辩护人调取的证据,陈某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完整清晰,证明公司确实存在长期拖欠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陈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索赔金额12.8万元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并非凭空捏造。

二、陈某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陈某的索赔基于真实的劳动争议,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完整的沟通录音显示,陈某始终是在就劳动法框架内的权益进行协商,所谓的‘举报税务问题’仅是情绪激动下的随口提及,并非作为交换条件。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以刑事手段干预劳动争议有违刑法谦抑原则。 即便陈某的维权方式存在瑕疵,也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等途径解决。将普通劳动争议上升为刑事案件,不仅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会助长企业利用刑事手段打压劳动者维权的恶劣风气。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劳动者基于真实劳动争议索要补偿的,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辩护人已向贵院提交相关指导案例,恳请参照适用。”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最高法指导案例及陈某在职期间的全部客观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系行使合法劳动权利,虽然沟通方式略显不当,但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迫”与“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不留存任何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维权过激被反告敲诈”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了“权利基础”这一核心辩点,通过调取原始书证、录音等客观证据,构建了“合法维权”的证据闭环。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司法实践中,劳动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的不起诉率显著上升,检察机关对“以刑事手段干预劳动争议”的做法持审慎态度。本案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充分体现了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在阻断民事纠纷刑事化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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