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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论证情节轻微,崔某获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HCT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5日至7月7日期间,崔某先后五次在北京市某超市内,采取拆除商品外包装藏匿、不结账带离的方式窃取超市护肤品等商品。2026年7月7日,崔某实施第五次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控制。崔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万分焦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崔某,调取了崔某及其丈夫的就诊病例、住院病例及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的证明等材料。随后与超市负责人联系,经反复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超市的《谅解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崔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崔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崔某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崔某五次盗窃的商品总价值不高,且均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完全挽回。

二、崔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崔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

三、崔某系初犯,家庭情况特殊。崔某无犯罪前科,其丈夫患病需要照料,家庭经济困难系其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之一。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特别强调了崔某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况,以及其真诚悔罪的态度,这些因素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判决结果

2026年7月23日,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崔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当日,崔某被释放,回归家庭。

四、案例评析

本案仅历时10日即获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高效辩护的价值。相对不起诉是盗窃罪辩护中最常见的争取方向之一,核心在于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家庭困难”的组合辩护策略,将法律辩护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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