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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诈骗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4.5亿元合同诈骗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TZ刑重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男,某投资集团临时代管负责人。2018年,贾某某的哥哥原系某投资集团董事长,突发疾病去世后,贾某某在公司管理人员邀请下出任董事长,但其明确提出不当法人、不碰钱、不领工资、不参与经营管理等条件,仅负责召集董事会及对外对接工作。

案发前,某城投公司与贾某某所在集团旗下的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总价9亿余元的施工合同,随后城投公司从商业银行贷款4.5亿元用于项目建设,贷款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至建筑公司账户。贷款发放当日,城投公司报案称贾某某曾口头约定贷款到账后立即转回,但建筑公司未依约转款,指控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4.5亿元,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一审阶段即介入辩护,通过反复研读阅卷、深入了解相关事实,在一审期间先后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调取证据申请书和辩护词,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全方位辩护。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贾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贾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发时贾某某到投资集团仅三个月,既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更未管理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人、财、物没有控制权,属于临时代管,并非实际控制人。一个仅负责召集董事会的临时代管人,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4.5亿元的主观故意。

第二,认定贾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证人证言呈现‘一对一’的特征,无法印证贾某某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在缺乏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一方的陈述,远未达到刑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从款项取得看,贷款系城投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发放,贾某某并非贷款合同当事人,亦未直接经手该笔款项。 本案涉及的款项流转系公司经营行为,与贾某某个人无关。”

赵飞全律师还指出,认定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审查。本案属于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的典型情形,不应以刑事责任追究。

三、判决结果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名不能成立。至此,这起涉案金额达4.5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历时五年的接力辩护,最终以法院宣告当事人无罪收官。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重大诈骗案件中无罪辩护的标杆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高超水准。本案的启示在于: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人参与项目不等于实施诈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是否实施欺骗行为,是定罪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善于发现控方证据链条的断裂之处,特别是对言词证据“一对一”情形下的证据补强问题,应当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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