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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强奸罪中“明知”对方系幼女的证据审查——专业律师赵飞全辩护吴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7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Z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吴某(化名,男,29岁)被指控与程某(化名,女)发生性关系时,对方未满14周岁。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吴某涉嫌强奸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6月,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无法补强,吴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吴某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在明知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吴某,梳理聊天记录、行程轨迹等证据,发现程某户籍年龄与骨龄鉴定存在严重冲突,且无出生证明。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第一,被害人年龄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程某户籍登记年龄为2009年,但骨龄鉴定显示其实际年龄约16.5岁,二者相差约2.5岁。且程某与户籍登记父母无血缘关系,无法排除年龄登记错误的合理怀疑。第二,吴某不存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主观故意。根据相关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需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程某外貌、言行举止均符合成年人特征,吴某无从知晓其真实年龄。第三,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现有证据显示,吴某与程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吴某无诱骗、胁迫等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年龄证据存疑,无法证明吴某“明知”对方系幼女,且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强奸罪中“明知”对方系幼女的证据审查与存疑不起诉问题。在涉及幼女的强奸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如果被害人年龄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调取骨龄鉴定、亲子鉴定等客观证据,打破了控方的年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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