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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获无罪判决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7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YXXX刑初字第XXX号

陈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某玩具制造企业负责人。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接受境外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提供的样品生产玩具产品,产品上使用了与“某迪”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公安机关指控陈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2025年2月,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了无罪辩护方案:

辩护词核心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宣告无罪。

第一,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定性。陈某系根据境外客户的订单和样品进行生产,产品全部出口至境外,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精神,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中,加工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使用商标,且产品不在境内销售的,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不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第二,陈某使用的商标与‘某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存在重大争议。根据《2025年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相同商标’应当是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本案中,陈某使用的标识在字体、颜色、排列方式上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辩护人已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商标比对分析报告,恳请法庭予以审查。

第三,陈某主观上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陈某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保证所提供的商标已获得合法授权,如因商标权问题产生纠纷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基于合同约定和客户的授权声明而生产,不具有犯罪故意。”

三、判决结果

2025年11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存疑,且陈某主观上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依法宣告陈某无罪。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涉及涉外定牌加工和“相同商标”认定的核心争议。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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