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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虚开发票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证据辩护实录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6日 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XX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系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李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多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6份,票面金额合计480余万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案涉发票对应的交易真实发生,部分交易因时间久远、经办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部分凭证缺失,但交易本身客观存在,其主观上无虚开发票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二、辩护过程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制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核心的无罪辩护策略。

首先,赵飞全律师逐笔核实涉案56份发票对应的交易背景,调取公司同期银行流水、采购合同、送货单据、工程验收资料等,重建交易事实链条。其次,走访相关供应商和客户,获取证人证言,证实交易的真实性。再次,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同期经营数据进行审计,证实公司在该期间的经营规模与发票金额相匹配。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无真实交易’的事实依据不足。本案56份发票中,有30余份对应有银行转账记录、采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佐证;另有20余份虽部分凭证缺失,但有证人证言、同期经营数据等间接证据印证交易真实发生。一审判决仅以部分凭证缺失即全盘否定交易真实性,明显失当。

第二,李某主观上无虚开发票的故意。李某作为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取得发票均基于真实交易,其对发票开具的合规性虽存在管理疏忽,但并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本案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案涉发票所涉交易真实发生,对应的成本支出真实存在,不存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情形,国家税收利益未受到任何损害。

第四,认定虚开发票罪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还必须具备虚开的主观故意并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本案交易真实发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李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虚开发票罪中“无真实交易”指控的证据审查与二审改判路径问题,是2026年虚开发票罪无罪判决的标志性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辩护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无真实交易”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仅因部分交易凭证缺失即全盘否定交易真实性。虚开发票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还必须具备虚开的主观故意并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证据审查和事实重建方面的专业能力,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方面的错误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为同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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