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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6日 4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LXXX某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唐某某系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木材加工企业负责人。2020年9月,唐某某注册成立该木材加工企业。不久后,企业遭遇经营困难,为降低经营成本,唐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以公司名义向外地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近130万元,税额合计近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近5万元。

案发后,涉案3家企业补缴了全部税款,唐某某也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唐某某,并走访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座谈,深入了解案件成因和企业发展前景。调查发现,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管理“一言堂”、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是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承办检察官还走访了当地镇政府,确认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并保持正常纳税。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唐某某具有的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工作: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唐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第三,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案发后,唐某某积极配合,涉案3家企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

第四,唐某某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消除了其从违法行为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第五,唐某某经营的企业目前正常纳税、经营状况良好,吸纳了较多当地群众就业。对企业负责人从宽处理,有利于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和职工就业稳定。

综上,恳请贵院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及涉案企业目前正常纳税、经营状况良好,吸纳了较多当地群众就业,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院在涉案企业所在地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充分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还开展了“伴企行·法治护远航”民企法治课堂,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值得借鉴——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着重论证当事人的自首情节、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并结合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就业等社会效果因素,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还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法治课堂”的创新办案模式,将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涉案企业主而言,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是争取不起诉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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