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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贷款诈骗罪无罪判决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论证“员工职务行为”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5日 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Z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二、辩护过程

案件重启审查后,刘某家属委托了北京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

首先,他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

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

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主观上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坚守证据底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贷款诈骗罪律师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这彰显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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