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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袭警罪不起诉——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助女大学生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H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某日晚9时许,北京某高校大二学生陈某因心情不佳,在学校附近非机动车道骑车逆行,被执勤交警制止并欲对其罚款处理。陈某顿时情绪激动,与依法执行职务的两名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用手将两名民警脸部挠出伤痕。经鉴定,两名民警均构成轻微伤。陈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陈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展开工作,通过会见了解到陈某曾到多家医院心理科室就诊并长期服药,具有精神抑郁病史。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第一,向侦查机关提出陈某具有精神抑郁病史并申请取保候审,获批准;第二,协助家属到医院打印病历、到学校调取入学心理测试档案,及时提供给侦查机关;第三,申请对陈某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并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检察员:

辩护人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陈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袭击”。 本案中,陈某与交警发生的冲突系情绪失控下的轻微肢体接触,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和社会秩序破坏。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暴力袭击”。陈某的行为更接近于行政法调整范畴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宜上升到刑法处罚的高度。

二、陈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陈某长期患有抑郁精神类疾病,因案发当日停药导致情绪失控,其行为系临时性应激反应,主观恶性低。经司法鉴定,陈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陈某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陈某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当事交警表达歉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父母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当事交警道歉,出具道歉信,表示愿意进行赔偿。

四、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及宽严相济政策。 陈某系在校学生,即将面临毕业考试,对其适用不起诉符合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三、判决结果

2025年8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认定,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袭警解释》施行后,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成功运用新解释中“一般性抗拒行为”排除条款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及时介入侦查阶段、收集精神病史证据、申请司法鉴定、推动认罪认罚和赔偿谅解等系统性辩护策略,构建了完整的从宽情节体系。本案充分说明,在袭警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早期介入对于固定有利证据、争取不起诉空间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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