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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办案实录:王某延续惯例被动行贿获相对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Z检刑不诉第F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系深圳某大型科技企业事业部总监。其在任职期间,延续前任领导与深圳某大型集团公司之间的“业务招待费”惯例,与下属共同向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陆某(化名)支付款项累计近百万元。2025年年初,王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立案侦查。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带领团队深入阅卷研究在案证据,敏锐地发现部分款项发生于王某调离原部门之后,王某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不应计入其行贿数额。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主观恶性较小,系被动延续惯例。王某默认同意同案人员向陆某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系为维持正常、持续的业务合作关系及保障产品技术服务之出发点,其主观上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其同意的决策具有被动性与历史延续性,且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第二,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王某在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该行为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查明陆某受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低。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企业已就商业贿赂问题完成整改。涉案行为未造成产品质量降低或成本大幅增加等严重后果。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大型企业高管在复杂商业环境中被动卷入刑事风险的典型案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厘清责任边界、深入剖析行为人主观动机与客观作用,充分运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企业合规无小事,刑事风险须防范,专业刑事辩护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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