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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为尚某生产伪劣防水卷材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YBV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尚某(化名)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防水卷材,涉案金额78万元。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扣押的防水卷材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伪劣产品”。尚某到案后辩称,其生产的防水卷材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且产品已通过相关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尚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尚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通过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据以定罪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三个重大程序问题:第一,鉴定机构的委托手续不规范,委托单位不具备法定委托资格;第二,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未依法查验委托单位的资质证明;第三,鉴定意见中引用的部分检测数据无法与原始记录相对应,存在数据造假嫌疑。赵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核心证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应予排除。排除该证据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尚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鉴定机构的委托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事项的合法性。本案中,委托单位不具备法定委托资格,鉴定机构未依法查验即接受委托,委托程序严重违法。

第二,鉴定意见存在数据造假嫌疑。 经辩护人逐项核对,鉴定意见中引用的部分检测数据无法与原始记录相对应。例如,拉伸强度检测项的原始记录显示为‘23.5MPa’,但鉴定意见中却记载为‘18.2MPa’,两者相差悬殊,且鉴定机构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与相关事实或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鉴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取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本案中,鉴定人员在取样时未通知尚某到场,也未制作取样笔录,取样过程无法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同一性。

第四,排除非法证据后,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排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本案仅有的证据是尚某的销售记录和部分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应予排除。恳请贵院依法对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予以排除。排除该核心证据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尚某生产、销售的防水卷材系伪劣产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尚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鉴定意见程序违法排除”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深度审查,精准发现了委托程序违法、数据造假嫌疑、取样程序违法等重大问题,成功推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实现了无罪结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产品质量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是定案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将其作为审查重点,从委托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取样程序的规范性、检测数据的一致性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一旦发现程序违法或实体瑕疵,应当果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本案展示了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在证据规则运用方面的高超技艺,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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