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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陈某仅提供签证代办无组织行为一审无罪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女,28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旅游咨询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签证咨询、材料翻译、资料整理、代办递交等常规合法服务。2025年10月,10名外地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联系陈某,委托其代办东南某国旅游签证相关手续。2025年11月,该10名人员持合法旅游签证出境后私自脱离正规出行路线偷越国边境被查获。公安机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一审庭审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制定了无罪辩护方案。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第一,陈某的行为系合法商事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陈某仅为该批人员提供材料整理、文件翻译、申请表填写、线上递交代办等基础事务性服务,按照市场标准收取每人500元的基础服务费,无高额收费、无差价分成、无非法牟利。

第二,陈某主观上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陈某全程未询问、未核实、未参与任何出境规划、路线设计、边境对接、非法滞留安排,未陪同出境、未提供后续协助、未参与任何与偷渡相关的环节。

第三,该批人员虚构旅游出行事由、刻意隐瞒真实违法目的,陈某对此不知情、不应知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指引,应严格区分合法事务性辅助服务与非法组织性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将签证代办等普通商事服务行为随意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组织行为’。”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系合法商事服务,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无罪辩护的标杆性案例。随着两高一部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的持续完善,本罪的入罪标准趋于精细化、实质化,强调区分合法事务性辅助服务与非法组织性犯罪行为。本案充分印证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通过精准拆解法律要件、区分行为边界、系统抗辩控方错误定性,能够实现彻底无罪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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