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专业律师赵飞全辩护刘某获无罪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刑初X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技术工程师,因工作需要建立了一个用于技术交流的微信群,群成员主要为同行技术人员和网络技术爱好者,约1200余人。群内主要交流内容为网络技术知识、编程技巧、行业动态等正常技术信息。但群内有个别成员私下讨论“翻墙”软件的使用方法,刘某因工作繁忙,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制止该等言论。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刘某设立的群聊传播了违法信息,且群成员超过一千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刘某到案后辩称,其建立群聊的初衷系技术交流,从未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刘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具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赵律师调取了群聊的全部聊天记录、刘某与群友的互动记录等证据,证明群内大部分交流内容为正常技术探讨,仅有少数几条涉及违规软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第一,刘某不具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本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其立法本意是打击那些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网站、群组的行为。刘某建立群聊的初衷是技术交流,有完整的聊天记录佐证,其从未在群内发布任何违法犯罪信息,也未鼓励或纵容他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群内个别成员的违规发言系刘某疏于管理所致,并非其积极追求的结果,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群聊的主要用途是正常技术交流。经对全部聊天记录进行逐条审查,群内大部分交流内容为网络技术探讨、编程技巧分享、行业动态讨论等正常信息,仅有极少数几条涉及违规软件。群聊的用途不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根据2026年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尺度,不能单纯以平台存在违规内容倒推当事人存在非法利用网络的故意。

第三,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宣告刘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建立群聊的初衷是技术交流,并无实施诈骗或赌博等特定犯罪的主观故意,群聊的主要用途不符合“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依法判决刘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无罪判决是刑事辩护的最高成就。2026年的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对于技术中立行为与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分愈发严格。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本罪的立法本意和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体现了在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该案明确了一个重要裁判规则:群组管理员并非主动设立群组用于违法犯罪,而是因管理失职导致群组被他人利用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务中大量自媒体运营、社群管理员仅因平台存在少量违规信息即被立案,办案机关存在“平台出现违法信息即构罪”的客观归罪逻辑。本案的无罪判决有力地纠正了这一倾向,彰显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的适用。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406分 (优于95.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75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9624 昨日访问量:62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