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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技术中立辩护——技术人员陈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JCT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技术人员陈某因参与某网站的技术开发工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查处该网站涉黄内容时,发现陈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网站搭建和维护,认为其明知网站用于传播淫秽物品而提供技术支持,遂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对陈某的主观认知状态和技术参与程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赵律师通过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发现证明陈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词核心节选:“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陈某作为技术人员,仅负责网站的基础技术架构搭建和维护工作,不参与网站的内容运营和管理决策,对网站最终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用途缺乏认知能力,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第二,技术中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技术人员提供通用技术开发服务,不应仅因技术被他人用于违法用途就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要求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与他人就传播淫秽物品形成犯意联络。第三,陈某未从网站涉黄内容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与市场标准相当,不存在因涉黄内容而获取高额回报的情形,进一步印证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第四,认定陈某构成犯罪,可能产生寒蝉效应,不利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发展。”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其作为技术人员对网站的最终用途缺乏认知能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技术中立”辩护问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认为,在涉及技术人员参与网络平台建设的案件中,应当审查其主观认知状态和参与程度,避免将正常的技术服务行为扩大化为刑事犯罪。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具有一定出罪功能,辩护中可重点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明知他人利用技术实施犯罪、是否参与犯罪所得分配、技术服务是否具有正当性和普遍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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