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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组织卖淫罪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辩护,养生馆前台客服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XX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养生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养生馆表面经营正规按摩、足疗服务,实则暗藏卖淫活动。冯某(化名)在该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公安机关在查获该养生馆后,以冯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冯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没有决策权,也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冯某的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冯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冯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对养生馆的经营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卖淫人员的招募管理等一概不知。其领取的工资与当地同行业前台岗位基本持平,不存在异常高薪。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出罪等多角度论证冯某不符合逮捕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冯某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冯某的工作内容属于一般服务性工作,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冯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其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

第三,案发后,冯某家属已主动退缴了冯某在该养生馆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冯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经营场所普通员工被控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出罪的核心在于证明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无协助行为。

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援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结合客观证据证明冯某的工作性质和薪酬水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其在涉黄犯罪辩护中对出罪事由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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