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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新聚众淫乱罪案例深度解析:专业律师赵飞全助陈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YX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31岁,广东佛山某物流公司员工。2025年7月至9月期间,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聚众淫乱案件时,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认定陈某参与了三次聚众淫乱活动。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指控陈某参与三次活动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第一次活动的指控仅有一名同案犯的供述,没有任何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或现场痕迹等客观证据印证;第二次活动的参与时间、地点、人员等关键事实模糊不清,多名同案犯的供述相互矛盾;第三次活动虽有聊天记录,但聊天记录被截断,无法证明陈某实际到达现场并参与了淫乱行为。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对指控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第一,第一次活动的指控仅有同案犯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案犯的供述本质上仍属口供范畴,在没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第二次活动的证据自相矛盾。多名同案犯对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描述各不相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关键事实模糊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第三次活动的聊天记录存在重大瑕疵。该记录被选择性截取,且无完整性校验值,取证程序不符合电子数据提取的法定要求。

综上,全案指控陈某参与三次活动的证据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陈某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的证据不足,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聚众淫乱罪中“多次参加”的证据审查与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在聚众淫乱案件中,由于行为本身的私密性,言词证据往往占据核心地位。但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强、稳定性差的特点,必须与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开房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赵飞全律师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维度展开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这提醒我们,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和言词证据的审查,善于发现证据链中的断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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