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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钟某获不起诉: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精准锁定证据瑕疵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YCT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定:2025年10月某日凌晨,钟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内,趁被害人林某车辆未锁之机,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200元及名牌钱包一个,涉案财物总价值约7800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钟某到案后虽在首次讯问中否认实施盗窃,但在后续两次讯问中均作出有罪供述。然而,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多处重大疑点:现场监控录像仅拍摄到一名身形与钟某相似的男子出现在车库入口,但未能清晰捕捉其实施盗窃的直接画面;被盗钱包及现金均未在钟某住处起获;钟某的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细节上前后矛盾,第一次供述称“凌晨2点左右”,第二次却称“凌晨4点左右”,间隔两小时的差异无法合理解释。更为关键的是,钟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当庭翻供,称此前系因侦查人员告知“认罪就能取保”才违心承认,实际案发当晚其一直在朋友家中打牌,有证人可以证实。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阅卷。作为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钟某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而是“现有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关于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书》。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盗窃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客观证据严重缺失,无法证实钟某实施了窃取行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系本案最核心的证据,但该录像画质模糊,仅能辨认一名男子在车库入口处短暂逗留,无法清晰识别该男子的面部特征及具体动作。在被盗车辆内,侦查机关未提取到钟某的指纹、DNA等任何生物痕迹。被盗财物亦未在钟某住处或身上起获。换言之,指控钟某实施盗窃的“物证链条”完全悬空。

第二,钟某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且已被当庭推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钟某的两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这一关键事实上存在根本性矛盾,且侦查机关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排除供述系受诱导或欺骗作出的合理怀疑。

第三,本案存在“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系他人实施盗窃后离开、钟某恰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车库附近的合理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在证明有罪的关键证据不足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

赵飞全律师同步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案发地周边路段的社会面监控,以核实钟某在案发时间段是否确如其所言出现在朋友家附近的路线。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2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锁定证据瑕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存疑不起诉的核心在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辩护律师需要从客观证据缺失、言词证据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等角度构建辩护体系。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系统性质疑控方证据链,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专业盗窃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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